本會章程


台北巿糕餅業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第十六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第十二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提修正第24.27.30.33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15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0條。
中華民國壹百年第1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10條、第30條
中華民國壹百年第15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5條、第30條
中華民國壹百年第1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18、23、27、28、33條
中華民國壹百年第15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0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糕餅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智能,謀求會員福利,改善勞工生活,協調勞資關係,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加速發展繁榮提昇國民經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龍江路九十六號三褸。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就業之輔導。
(二)勞資及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三)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
(四)有關工會活動出版刊物之印行。
(五)勞工教育會員福利,康樂之舉辦。
(六)關於勞工法規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七)關於會員權益之維護事項。
(八)會員醫藥衛生之舉辦社會活動之參加事項。
(九)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十)成立本會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以培養優秀人才之技術訓練。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經營糕餅(西點麵包.糖果、蜜餞、罐頭、豆漿、麵食類、臘味、南北貨)之製造與服務包括(加工、推銷、零售、包裝、運輸、勞工)等,且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員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及退休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三個月常年會費及各項福利基金,方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証。

第 八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本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不得有違反政府言論行為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三)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四)無行為能力者。
(五)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第 十 條:
會員退會時須將退會會員呈報理事會批准,會員應按季繳納各項規費及遵守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會員因逾期未繳納勞健保費及會費、互助金等各項規費。經催繳自發文仍未繳納者,依勞保局欠費規定辦理,欠費一年到期即辦理除名、退保並退出本會,退保後會員應自行負責一切保險事故。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複決、被選舉等之權,並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活動之利益。

第 十二 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利益時,經人確證揭發,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但除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非因以下三點;不得退會︰
一、退出本會組織區域。
二、離業。
三、欠費經函催無效者。會員被退會後,應追繳本會所發給有關會員之一切憑證及所積欠之費用。

第 十四 條:
會員之離職,到職或其他異動,須向本會報備,否則失去連絡,以自動放棄權利論之。


第 四 章  組    織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需三分之二出席人數以上同意。
本會理監事違法失職之處分如有不法情事者立即解職或罷免。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已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再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任期以連任一屆為限。

第 十八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及有關監察事宜。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勞健保業務一人、會計財務一人,分別受理事長指揮協助理事會處理一切會務,其辦事規則另訂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二)處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三)採納及執行會員之建議。
(四)辦理會員入會,退會及轉移事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廿一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執行情形。
(二)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情形及進度。
(三)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財產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及檢舉事項。

 第 廿二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因公出差時得依照規定標準發給差旅費,會務工作人員得支領薪津,依照本會規定辦理之。

第 廿三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為四年,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及消費合作社,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但須遵守本會章程辦理,其人事、經費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核定之。

第 廿五 條:
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廿六 條:
各種會議之召開如下;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常務理事會議每個月舉行一次。
(三)理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四)監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五)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 廿七 條:
(會員代表)大會,如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 廿八 條:
理事會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監事會如有監事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 廿九 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工會章程之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 六 章  經    費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300元入會時繳納之。
(二)會員每月勞保投保薪資22,800元-45,800元每人每月160元。
(三)會員每月勞保投保薪資45,801元以上每人每月220元。
(四)房屋修繕基金200元入會時繳納之。
(五)臨時募集金。
(六)特別基金。
實施日期:自105年5月份起。

第 三一 條:
凡會員連續二個月不繳.勞保、健保費者IC健保卡鎖卡即停止其使用權利使本會會務效率提高運作正常,第四個月以上不繳經常會費、互助金收滯納金100元。

第 三二 條:
本會經費除繳納上級費用及其他必要之開支外,其常年度之結餘經費,應歸入本會,作為基金。

第 三三 條:
本會財產狀況每年報告(會員代表)大會一次,併在每2個月理監會議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推舉代表查核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四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章則等另訂之。

第 三五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 三六 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修改亦同。

第 三七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規定辨理之。